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被训诫。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刑事、民事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席某某的母亲表示,儿子得知结果后表情平静。她坚持无罪意见,并已提前准备好申诉状,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场提交。此次申诉主要基于受害人“处女膜”未破裂和未检出席某某体液及DNA的证据。
该案审判长表示,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有共识。鉴定意见显示,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与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案件发生于男女双方订婚期间。2023年1月30日,两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谈恋爱。5月1日,男方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次日中午,女方宴请男方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点火烧了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逃出房间呼救,但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当晚,女方报警。经检查,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被害人称,她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被强暴。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庭表示上诉。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或退还彩礼。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但男方家人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时,审判长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无关。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通报案件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公布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关于网络传言称女方借婚姻索财和骗婚的说法,审判长澄清,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不存在骗婚情形。此外,席某某在与女方家长通话时承认强暴,但这段录音并非定罪的唯一证据。
法院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回归社会生活,但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也拒不认罪,因此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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