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借条在手却败诉,证据不足成罪魁祸首

访客 2025-11-09 13:01:40 88001 抢沙发
尽管持有借条,但由于证据不足,最终输了官司,这表明在法律诉讼中,仅有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导致败诉,在借贷过程中,除了借条外,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许某手持被告罗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主张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与罗某是同学关系。许某称,罗某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3万元,并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借条,约定同年10月18日前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许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偿还本金。

庭审中,罗某辩称,该借条是为了帮助许某“应付他人”所写的,双方并未发生真实借贷关系。他解释说,许某之前向案外人出借的款项未能收回,自己作为中间人帮忙沟通;为避免许某被责难,才出于好意代为出具借条。

法院审理查明,尽管许某提供了借条原件及手持借条的照片,但其就借款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不合常理。许某先称实际出借43600元,因罗某当日偿还部分款项,故仅就余款3万元立据;后又改称43600元系另一笔已还清的借款,案涉3万元是此后新借的款项。对于交付方式,许某的陈述也在“让朋友取现”与“身上刚好有现金”之间前后矛盾。

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法院发现多处疑点。记录显示,许某曾催促罗某帮忙“沟通款项事宜”,并提及“我面临一定压力”。罗某则表示“只是想办法帮你沟通”,并主动提出“我明天过去写借条给你”,许某对此回复“好的,多谢”。若系真实借贷,出借人收到借条时无需特别“感谢”,此情境更符合一方帮忙、另一方致谢的特征。此外,在出具借条当日凌晨,许某催促罗某,罗某回复“如果急的话你可以过来”,此关于“急”的表述不符合正常出具借条的逻辑,却与“借条用于应急”的辩称相印证。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罗某的抗辩有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且能对借条由来作出合乎情理的说明;反观许某,其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证明已向罗某实际交付3万元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凭证。出借人应保留好款项交付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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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jrbwx.com/jjrbwx/2399.html发布于 2025-11-09 13: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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