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逾期举证代价,胜诉方逾期提供证据被判承担60%诉讼费

访客 2025-11-15 13:01:20 62115 抢沙发
胜诉方因逾期提供证据,被判决承担60%的诉讼费用,这一案例提醒当事人,诉讼中严格遵守举证期限至关重要,逾期举证的代价高昂,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今后,各方应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及时提供证据,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黄某在装修从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时发现卫生间下水道漏水。虽然问题经维修后解决,但黄某认为这是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表现,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举证期限。然而,被告未按时提交证据,直到开庭时才出示证明房屋质量合格的材料。其代理人解释称因公司近期裁员,到庭人员系临时委派,未能及时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尽管房屋存在下水道漏水瑕疵,但经维修已经解决,该问题既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也未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逾期举证的行为,法院认定“临时换人”并非正当理由,存在主观过错。不过,考虑到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同时对被告逾期行为当庭予以训诫,并酌定其承担60%的诉讼费用,即5000余元。

承办法官郭庆栋表示,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虽存在一定过失,但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作为败诉方原则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但由于被告存在逾期举证行为,客观上占用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程序成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加强举证期限的刚性约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岳麓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制定了《关于预防、规制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行为的操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并可酌情判令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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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jjrbwx.com/jjrbwx/2581.html发布于 2025-11-15 1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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